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危险品及有毒药品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13-11-10 点击数:

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危险品及有毒药品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 总则

为了加强对实验用危险品、有毒药品的管理,防止事故发生,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危险品、有毒药品范围

凡在储运、保管和使用过程中,如果因为处理不当,易引起火灾、爆炸和人身中毒伤亡的试剂、气体、放射性药品等,统属危险品、有毒药品。

第三条 危险品、有毒药品的采购和储运

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,实验室设立专柜,专人管理,分类存放。对危险品、有毒药品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,防止因变质、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、爆炸和污染。

第四条 危险品、有毒药品的储存和保管

    1、危险品、有毒药品安排专人负责保管,分类存放。对危险品、有毒药品采用双层包装,标有明显标志,定期检查,适时通风,严防自燃自爆。保管和使用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危险品、有毒药品性能、特点、防护办法等知识。

    2、存放危险品、有毒药品的库房或橱柜必须远离火源,符合安全要求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配备防护用品与消防器材及专门工具。

    3、存放的危险品、有毒药品名称、数量,按照账物相符的要求定期检查。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,加锁保管,同时建立存放档案和领用登记卡,详细填写使用记录。

    4、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、钢瓶,由专人负责采购、提运、保管。

第五条 危险品、有毒药品的供应

    1、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品、有毒药品,需先写出报告(报告中写明物品名称、纯度、数量、使用人、用途等),经教务处处长、实验室主任签字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,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专管人员处领取。

    2、各实验室领用剧毒品,必须详细写明用途,由实验室主任签字,主管领导批准后。以一次实验的最低使用量或最小包装为限,由两名专管人员同时领取,并在登记卡上签字。剩余的剧毒品,应由两名专管人员负责返还,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还。

    3、发现危险物品丢失、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,应及时报告保卫科和有关部门。

第六条 危险品、有毒药品的使用

    1、学生或实验人员在使用危险品、有毒药品之前,由熟悉危险品、有毒药品性质的专业人员讲授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措施。

    2、对剧毒品的使用过程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,对领、用、剩、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。实验工作应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。用剩的剧毒品要妥善处理及时退回。

3、由实验产生的废液、废渣、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应集中收集在一起,统一处理至符合环保要求,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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