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滨海学院仪器设备丢损赔偿处理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3-11-10 点击数:

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管理,增强爱护财产的责任心,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,均应遵守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损坏、丢失。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、丢失的,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,并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
第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、丢失者,应予以赔偿。

1、不听从指挥,违反操作规程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;

2、不熟悉仪器设备,不懂得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而进行操作的;

3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,擅自将仪器设备、器材挪作他用者;

4、由于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;

5、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
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处罚。

1、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属难以避免的;

2、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
3、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。

第五条 由于责任事故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,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(或折旧价)赔偿。

如属部分损坏短缺,经修复后尚能使用的,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。

如属精密、贵重、稀缺的仪器设备、器材,或损坏、丢失的情节严重,除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,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,还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。

事故责任不止1人时,须分清责任大小,分别承担责任。责任不清时,应追究主管领导责任。

确定赔偿处理时,应根据损坏、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,进行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

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,必须填写《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、丢失报告单》,由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,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,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、校长。

1、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器材总价在800元以下的,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,损坏、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,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40%100%的赔款。

2、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器材总价在800元及以上仪器设备(固定资产),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,损坏、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,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10%100%的赔款。

损坏和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,应先保护现场,由教务处、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、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,立案处理。

第七条 赔偿费一律上缴到财务处,并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、总务处备案,实验中心记录。

第八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,当事人应在一周内办理赔偿手续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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